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异84号异议人栾某某。异议人游某,系栾某某之妻。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游某某1。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游某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栾某某、游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作出(2015)任执异字第9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栾某某、游某的异议,异议人栾某某、游某不服向本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后撤回起诉,异议人栾某某、游某再次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异议人栾某某、游某的异议被驳回又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后撤诉,本院不再重复审查。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栾某某、游某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魏鲁平
审判员 周新宇
审判员 熊 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曹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