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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行初29号

陈爱荣与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荣,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12行初29号原告陈爱荣。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法定代表人王运桥,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汉湘,该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荣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陈爱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原告陈爱荣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爱荣负担25元,退回25元。

审 判 长  黄汉桥

人民陪审员  王燕常

人民陪审员  郑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