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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5858号

北京金沙植物园有限公司诉吴爽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金沙植物园有限公司,吴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5858号原告北京金沙植物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赵营村。法定代表人陈叶,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吕晓兰,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北京金沙植物园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璐,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爽,女,1982年5月3日出生。

原告北京金沙植物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金沙植物园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吴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沙植物园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沙植物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孟 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高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