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5858号原告北京金沙植物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赵营村。法定代表人陈叶,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吕晓兰,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北京金沙植物园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璐,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爽,女,1982年5月3日出生。
原告北京金沙植物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金沙植物园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吴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沙植物园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沙植物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孟 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高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