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7执434号申请执行人韦鹏丽。被执行人广西方舟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方志明。本院在执行韦鹏丽与广西方舟肥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广西方舟肥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方舟肥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方舟肥业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南劳人仲调(2016)第37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可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调(2016)第37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陆苍碧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肖 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