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码:11567286-X。法定代表人马连山,职务理事长。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委托代理人夏令军,该联社白辛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祁满仓,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祁满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3)科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祁满仓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即:祁满仓于2013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息39350.00元,利息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诉讼费784.00元由祁满仓负担。),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祁满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祁满仓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祁满仓未按照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日期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科执字第5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两年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子厚执行员 包金锁执行员 杜 鹃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魏晓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