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195、35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晟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优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通欧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维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伊兰丝家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永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川晟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欧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分别依据本院(2015)威民初第451号和(2016)川2014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伊兰丝家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共计1453702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7024元,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伊兰丝家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75000万元予以冻结、划拨或对被执行人四川伊兰丝家纺有限公司的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妍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曾洪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