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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财保60号

陈辉与谭秀峰,张永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辉,谭秀锋,张永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财保60号申请人陈辉,女,汉族,生于1969年7月15日,住重庆市万州。被申请人谭秀锋,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14日,住重庆市。被申请人张永红,女,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8日,住重庆市。

申请人陈辉与被申请人谭秀锋、张永红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产生纠纷,申请人陈辉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永红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房屋、对被申请人谭秀锋位于重庆市九龙房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陈辉已提供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房屋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对申请人的申请及其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元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吴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