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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执550号

何玉华申请执行张宗豹、魏登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玉华,张宗豹,魏登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2执550号申请执行人何玉华。被执行人张宗豹。被执行人魏登峰。申请人何玉华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张宗豹、魏登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402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宗豹、魏登峰的银行存款共计170988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栋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苏永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