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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2108号

陈丽钦与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丽钦,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2108号原告陈丽钦,女,196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担保人罗礼全,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含笑大道2089号。法定代表人康志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钦诉被告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所有的价值300000元的财产。原告并已提供罗礼全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南塔三村的房产(产权证号:永房证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丽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罗礼全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南塔三村的房产(产权证号:永房证字第××号),保全价值以人民币300000元为限。

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30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 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苏少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