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216号原告白福军,男。被告高凤良,男。
原告白福军与被告高凤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周铮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
审判员刘永强、
人民陪审员姜利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福军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福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0元,减半收取79.00元,由原告白福军负担。
审 判 长 周 铮
审 判 员 刘永强
人民陪审员 姜利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娄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