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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初216号

白福军诉高凤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白福军,高凤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216号原告白福军,男。被告高凤良,男。

原告白福军与被告高凤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周铮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

审判员刘永强、

人民陪审员姜利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福军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福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0元,减半收取79.00元,由原告白福军负担。

审 判 长  周 铮

审 判 员  刘永强

人民陪审员  姜利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娄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