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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2409号

赵水娥与项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水娥,项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民初2409号

原告:赵水娥。

委托代理人:周红琴。

被告:项卫。

原告赵水娥与被告项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5600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30日,此后仍按月利率0.5%计算至款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项卫于2014年12月23日向原告赵水娥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4年年前还清,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现原告催讨该款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准上述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项卫归还原告赵水娥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4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莊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