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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执10号

肖莉申请执行威远县铸铜煤业有限公司终本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莉,威远县铸铜煤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10号

申请执行人:肖莉。

被执行人:威远县铸铜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肖莉与威远县铸铜煤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威远县铸铜煤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肖莉借款20万元及其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肖莉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 勇

审判员 周 权

审判员 周 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叶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