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10号
申请执行人:肖莉。
被执行人:威远县铸铜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肖莉与威远县铸铜煤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威远县铸铜煤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肖莉借款20万元及其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肖莉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 勇
审判员 周 权
审判员 周 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叶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