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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822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勐海云海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勐海云海混泥土有限公司,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822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勐海云海混泥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勐海云海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西民二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勐海云海混泥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46,370.00元,逾期利息23,698.36元、案件受理费6,250.50元、执行费11,101.00元,合计:887,419.86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长沙市星沙汽配城支行账户00000598961724993、00000596363503504内有存款,被执行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绝签收执行通知书,迟延履行金112天共计14,617.15元,我院于2016年5月6日已将上述中国银行长沙市星沙汽配城支行账户00000598961724993内的存款62,020.00元、00000596363503504内的存款840,000.00元扣划至我院中国农业银勐海县支行账户24099701040002045,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岩温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光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