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27行审130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世猛,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林宜樟,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申请执行人陈体义,男,195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申请执行人林允资,男,193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申请执行人陈上城,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申请执行人林允崇,男,194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申请执行人郑美玉,女,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申请执行人王世蓉,女,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申请执行人颜金环,女,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申请执行人李秋月,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申请执行人鲍卫拉,女,1979年6月23日出生,佤族,住苍南县。被申请执行人林兴坡,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土资执罚[201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苍土资执罚[201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10月12日送达被执行人。决定内容为:
一、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桥墩镇横墙村集体土地1039.1平方米;
二、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2016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其他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但责令退还土地属客观上无法强制执行的内容,不予执行;其余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的苍土资执罚[201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由苍南县桥墩镇人民政府组织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则共
审 判 员 白少华
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章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