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刑更486号罪犯张立建,又名“狗娃”,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住运城市盐湖区圣惠北路西一巷,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运中刑一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立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止。2013年6月11日,该犯被交付曲沃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1月7日,本院作出(2014)临刑执字第9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张立建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是一名文化教员,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4年8月至2016年2月间获监狱表扬四次,嘉奖一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立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立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2011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邢 锐
审 判 员 闫秀仑
人民陪审员 秦卓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乔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