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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2049号

王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2049号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王某,女,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以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翁萍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