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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财保323号

刘道凤,刘小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道凤,刘小红,姜述建,江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323号申请人刘道凤,女,汉族,1973年03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申请人刘小红,女,汉族,1964年1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姜述建,男,汉族,1972年01月0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现住址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江安全,男,汉族,1973年08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刘道凤、刘小红与被申请保全人姜述建、江安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刘道凤、刘小红以其与被申请人姜述建、江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道凤、刘小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道凤、刘小红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骆红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