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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1100号

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100号原告杨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 判 员 张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代 安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