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100号原告杨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 判 员 张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代 安业
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100号原告杨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 判 员 张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代 安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