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3137号
原告:陈伟。
原告:彭艳萍。
委托代理人:戴涛益。
被告:北仑区园林管理处。
负责人:吴鹏敏。
委托代理人:徐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彭艳萍与被告北仑区园林管理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彭艳萍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仑区园林管理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彭艳萍撤回对被告北仑区园林管理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伟、彭艳萍负担。
审 判 员 张姗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戚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