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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3137号

陈伟、彭艳萍与北仑区园林管理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伟,彭艳萍,北仑区园林管理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3137号

原告:陈伟。

原告:彭艳萍。

委托代理人:戴涛益。

被告:北仑区园林管理处。

负责人:吴鹏敏。

委托代理人:徐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彭艳萍与被告北仑区园林管理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彭艳萍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仑区园林管理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彭艳萍撤回对被告北仑区园林管理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伟、彭艳萍负担。

审 判 员 张姗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戚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