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2民破27号
申请人:深圳市奥立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区新西路2号2栋3层303号。
法定代表人:殷向阳,总经理。
被
申请人:温州市易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蒲州工业区三期23号地块南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朱应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奥立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温州市易普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申请人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深圳市奥立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亦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奥立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温州市易普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员 陈 默
审 判 员 苏 惺
代理
审判员 胡 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伍碧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