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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财保28号

申请人张怡朋与被申请人陈宏亮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张义朋,陈宏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财保28号

申请人:张义朋,男,汉族,住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张兴亚,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陈宏亮,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张义朋以被申请人陈宏亮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其伤害为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陈宏亮所有的皖LA82**号轿车一辆。并提供20000元现金进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陈宏亮的皖LA82**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胜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顾晓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