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财保28号
申请人:张义朋,男,汉族,住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张兴亚,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陈宏亮,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张义朋以被申请人陈宏亮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其伤害为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陈宏亮所有的皖LA82**号轿车一辆。并提供20000元现金进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陈宏亮的皖LA82**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胜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顾晓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