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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乳滨民初字第472号

常乃上与于红心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常乃上,于红心,丁英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滨民初字第472号原告常乃上。被告于红心,年龄不详。第三人丁英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乃上诉被告于红心、第三人丁英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乃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乃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乃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乃上负担。

审 判 长  孙文星

人民陪审员  宋吉波

人民陪审员  张胜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玉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