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2民初2029号原告XX勤,男,汉族,1977年11月1日生,住贵阳市。委托代理人李银红,贵州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三强,男,彝族,1986年3月22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勤诉被告王三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勤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XX勤承担。
审判员 刘乙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正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