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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3125号

王美荣与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詹庄社区管理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美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3125号上诉人王美荣。委托代理人董成山,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美荣因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津0110民初355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期间王美荣诉称,其在1984年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天津市东丽区程林街詹庄村,当时其户籍是农业户口,在1991年其户籍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改为非农业户口,而村里没有依法给予其任何经济补偿及安排工作,其所耕种的土地已被村里收回,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为此其一直找村里、街里及天津市东丽区政府申诉、上访,村里、街里答复等待城市化后一并解决,但天津市东丽区程林街詹庄村在2013年城市化后也没有解决此问题。王美荣认为,村里将其户籍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没有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且严重侵犯了王美荣的身份权及财产权,故其依法起诉,请求确认王美荣具有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詹庄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审法院认为,王美荣所诉请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对王美荣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后,上诉人王美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理由:其户籍被强制由农业户口改为非农业户口后,没有给任何经济补偿,耕种的土地被收回后,找村里也没有解决,现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问题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故原审法院经审查作出对王美荣的起诉不予受理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 军

审 判 员  张晓彤

代理

审判员  李宝罡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丽速 录 员  周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