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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行初2号

魏士省与桐柏县林业局、何雪冬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士省,桐柏县林业局,何雪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30行初2号原告魏士省,男,生于1969年11月5日,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刘士忠,桐柏县司法局大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桐柏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朱盛,任局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施康,该局工作人员。被告何雪冬,男,生于1981年10月,汉族,职工。

原告魏士省诉被告桐柏县林业局、何雪冬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所扣车辆已转交县交警队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士省撤回对被告桐柏县林业局、何雪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陈新奇

审判员  刘兴元

审判员  徐明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