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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协外认1号

简某某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当事人
简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协外认1号申请人简某某,女,1982年11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海萍,1957年7月20日。申请人简某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简某某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2月17日,申请人简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波兰克拉科夫地区法院对Wiktoryn?erebecki与其离婚一案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的编号为XIC2767/12的民事判决。该判决内容:判决原告Wiktoryn?erebecki与被告简某某离婚并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书自2012年12月4日起生效。简某某提交了波兰克拉科夫地区法院十一民事-家庭处XIC2767/12号民事判决书原本及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共和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申请人的身份证,申请人的申请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简某某为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经询问,简某某对离婚判决接受,没有违背其真实意思。该民事判决真实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且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要求。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波兰克拉科夫地区法院十一民事-家庭处作出的编号为XIC2767/12的判决书中关于申请人简某某与Wiktoryn?erebecki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简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鹏飞

审 判 员  崔仁海

代理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