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7民初461号原告袁志武,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回族,住垣曲县。委托代理人姚珊梅,山西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飞飞,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营销部,住所地:垣曲县新城镇中条大街20号。负责人李水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志武诉被告许飞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志武于
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志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元,由原告袁志武承担。
审判员 邢阿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谭荷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