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22执234号申请人高某某,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城关镇青峰路。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城关镇张拐村。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人高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终结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清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玉峰
审判员 李国波
审判员 秦 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沅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