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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2执234号

高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22执234号申请人高某某,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城关镇青峰路。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城关镇张拐村。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人高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终结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清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玉峰

审判员  李国波

审判员  秦 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沅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