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760号原告田宗保,男,生于1975年12月21日,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宣恩县。委托代理人向仁贵,宣恩县华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宣恩县天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建设路67号,组织机构代码:760686789。法定代表人陈勇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芳平,宣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田宗保诉被告宣恩县天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491号民事判决,被告宣恩县天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6月30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403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491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审理中,原告田宗保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宗保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宗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田宗保负担。
审 判 长 何 威
审 判 员 唐秀池
人民陪审员 张永耀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阳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