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字1094-1号原告随州市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迎宾大道48号。法定代表人邹首蔚,总经理。被告随州市鸥鹏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迎宾大道106号。法定代表人余世亮。被告余世亮,男,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李萍,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市鸥鹏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余世亮、李萍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随州市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随州市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随州市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保东
审 判 员 汪 洋
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皮晓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