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6111号原告埃尔梅斯国际(HermesInternational),住所地75008法国巴黎RUEDUFGSAINT-HONORE(FG圣誉)大街24号。法定负责人AnnickdeCHAUNAC。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永丰信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01号30D室。法定代表人张贻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埃尔梅斯国际与被告厦门市永丰信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埃尔梅斯国际于2016年6月6日需进一步查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埃尔梅斯国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埃尔梅斯国际负担。
审 判 长 倪宗泽
审 判 员 李缘缘
人民陪审员 郝晓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阿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