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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法执字第1237号

刘天明、赖兴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5-23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天明,赖兴国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法执字第1237号

申请执行人:刘天明,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会昌县麻州镇政府干部,住会昌县。

被执行人:赖兴国,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刘天明与赖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赖兴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春来

代理

审判员  赖 超

代理

审判员  朱裕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