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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21民初405号

王XX诉许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XX,许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1民初405号原告王XX,女,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萝北县鹤北镇5委一组。被告许XX,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许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该案不属于萝北县人民法院管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艳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范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