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1民初405号原告王XX,女,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萝北县鹤北镇5委一组。被告许XX,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许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该案不属于萝北县人民法院管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艳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范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