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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02执105号

王玉柱与乌兰察布市昊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20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柱,乌兰察布市昊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10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柱,男,汉族,1960年3月22日出生,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昊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王玉柱与乌兰察布市昊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被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昊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乌兰察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乌兰察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乌劳人仲字【2015】2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云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葛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