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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二初字第247号

河北联益印刷厂与中国和平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图书发行中心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联益印刷厂,中国和平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图书发行中心,河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图书批销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二初字第247号原告河北联益印刷厂(以下简称联谊印刷厂),住所地:石家庄南石家庄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孟克,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杨彦兵,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和平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平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甲13号7号楼庚坊国际中心10层。法定代表人肖斌,社长。委托代理人李春杰,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图书发行中心(以下简称图书发行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建设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隋辉,经理。被告河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图书批销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图书批销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薪技术开发区黄河大道118号。负责人罗胜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辉,男,1972年12月15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张文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河北联益刷厂与被告中国和平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图书发行中心、河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图书批销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6月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联益印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12元,减半收取3656元,保全费2524元,由原告河北联谊印刷厂承担。

审 判 长  郝巧灵

审 判 员  武晓彬

人民陪审员  崔亚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思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