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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行审35号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与郑新天冶(新密)煤业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郑新天冶(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83行审35号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新密市。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峰,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郑新天冶(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法定代表人郭遂亮。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密环保环费字(2015)001181号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新天冶(新密)煤业有限公司未缴纳2015年7月、2015年8月、2015年9月排污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已向被执行人发出密环保环费字(2015)001181号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密环保环费字(2015)001181号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密环保环费字(2015)001181号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尚超峰

审判员  马 玲

审判员  冯俊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孟亚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