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3192号
原告:王东。
被告:马虎。
被告:颜世明。
被告:马峰。
被告:周立华。
被告:孙玲燕。
被告:张圣宗。
被告:陈富学。
被告:张民。
被告:陈玉平。经审查,被告主体名称有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效刚
审 判 员 张文革
人民陪审员 路迎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宁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