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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3192号

王东与马虎、颜世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马虎,颜世明,马峰,周立华,孙玲燕,张圣宗,陈富学,张民,陈玉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3192号

原告:王东。

被告:马虎。

被告:颜世明。

被告:马峰。

被告:周立华。

被告:孙玲燕。

被告:张圣宗。

被告:陈富学。

被告:张民。

被告:陈玉平。经审查,被告主体名称有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效刚

审 判 员  张文革

人民陪审员  路迎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宁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