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3225号原告吴守勇,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李晓林,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被告姚健,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守勇与被告李晓林、姚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过程中,原告吴守勇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守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吴守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守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守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江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