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523民初21号被告陈某,女,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公民身份号码×××5528。被告叶某,男,汉族,1991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陆河县新田镇统坑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415231991********。现羁押深圳监狱。
原告陈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因邻村居住,并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在陆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小孩。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性格怪异,与常人不同,且有抢劫前科、不务正业。生活费均由香港父母寄回。为改善生活,原告试图出外务工补贴生活,但被告死活不同意,并控制原告的日常行动。由于被告有吸毒行为,因此长期深夜不归,原告好言相劝,却遭到被告殴打,因此夫妻之间无法沟通,无共同语言,难于共同生活,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2015年4月被告因再次吸毒和贩毒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被陆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决后原告前往陆河县公安局看守所探视被告时,被告仍语言威胁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和好可能。为此,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特诉求贵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以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维护弱势妇女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叶某辩称:答不答辩结果都一样,我不同意也没用。我一开始就说我知道错了,我坐牢对不起她,我希望她能等我。我爱她,我不同意离婚。即使她起诉离婚,我也能体谅她的心情。如果她放弃起诉离婚,我会将这一切都当作没有发生过。我和原告的夫妻感情不是不好,而是因为我坐牢,原告才起诉离婚的。原告起诉离婚,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并在陆河县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J441523-2014-002525。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小孩。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双方常为琐事产生纠纷,夫妻感情淡薄。2010年4月15日,被告叶某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2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原告因而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夫妻关系,依法应予保护。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常因琐事产生纠纷,造成夫妻感情淡薄,被告叶某又因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叶某离婚。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叶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武志
人民陪审员 叶鼎新
人民陪审员 朱美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赖洁慧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