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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5259号

上诉人王爱甲因与被上诉人王天乙继承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王爱甲,王天乙,李书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5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甲,女,汉族,1942年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明伟,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修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天乙,女,汉族,1959年4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新民,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书明,男,汉族,1938年9月26日出生。

上诉人王爱甲因与被上诉人王天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由于李书明于2016年3月3日死亡,因此需追加其合法继承人参加诉讼。同时,李峰以过继给李勇杰并投资建房为由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4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110元,退还上诉人王爱甲。

审判长  崔航微

审判员  陈贵斌

审判员  赵晓涵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