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5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甲,女,汉族,1942年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明伟,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修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天乙,女,汉族,1959年4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新民,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书明,男,汉族,1938年9月26日出生。
上诉人王爱甲因与被上诉人王天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由于李书明于2016年3月3日死亡,因此需追加其合法继承人参加诉讼。同时,李峰以过继给李勇杰并投资建房为由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4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110元,退还上诉人王爱甲。
审判长 崔航微
审判员 陈贵斌
审判员 赵晓涵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