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督280号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599号。法定代表人庞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玉杰,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王增安,男,成年,住泊头市。被申请人王池久,男,成年,住献县。
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
二0一六年五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20日发出(2016)冀0981民督280号支付令,限令二被申请人王增安、王池久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王增安、王池久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被申请人王增安、王池久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5月20日做出的(2016)冀0981民督28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543元,由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安春晓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常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