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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2769号

史少娟与王新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少娟,王新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769号申请执行人史少娟,女,1954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新莲,女,1966年12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史少娟与被执行人王新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02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强制将王新莲名下北京市××区洋桥海户西里××号楼××室房屋过户至史少娟(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晓明

审判员  赵 驰

审判员  林 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文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