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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1102号

桐乡市天隆绵丝制品有限公司与桐乡市张弛纺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桐乡市天隆绵丝制品有限公司,桐乡市张弛纺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天隆绵丝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桐乡市张弛纺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天隆绵丝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乡市张弛纺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15854.22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110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亮

审 判 员  金 叶

代理

审判员  周申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沈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