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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3民初529号

徐某甲与徐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3民初529号原告徐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被告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

审判员  覃贝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付晓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