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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民初1104号

张尚华诉烟台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尚华,烟台银座商城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1104号原告张尚华,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烟台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尚华与被告烟台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尚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尚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尚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任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