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8151号原告蔡文略,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委托代理人侯绍林,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俊嘉,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文略与陈俊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未损及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文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2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忠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曾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