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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3民初850号

谢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沈某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3民初850号原告谢某,男,汉族,住信宜市。被告沈某,女,汉族,住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确定的开庭时间是2016年6月7日14时30分,但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杨北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梁建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