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936号
原告:牟文华,男,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告:范本永,男,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告:苏方东,男,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告:苏卫东,男,住滨州市沾化区。
原告牟文华与被告范本永、苏方东、苏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牟文华于
二O一六年六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牟文华撤回对被告范本永、苏方东、苏卫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牟文华负担。
审判员 王 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雅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