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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民初936号

牟文华与范本永、苏方东、苏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牟文华,范本永,苏方东,苏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936号

原告:牟文华,男,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告:范本永,男,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告:苏方东,男,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告:苏卫东,男,住滨州市沾化区。

原告牟文华与被告范本永、苏方东、苏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牟文华于

二O一六年六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牟文华撤回对被告范本永、苏方东、苏卫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牟文华负担。

审判员 王 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雅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