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488号原告艾层洲,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干林,鹰潭市月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鹰潭市鹰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胜利西路112号。负责人李鹤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快华,江西余江金鑫法律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层洲诉被告鹰潭市鹰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层洲撤回对被告鹰潭市鹰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艾层洲负担。
审判员 张田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朱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