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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99号

史建国申请执行霍林郭勒市丰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建国,霍林郭勒市丰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99号申请执行人史建国,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中心路明珠小区**栋*单元***号。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丰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广军,经理。本院在执行史建国申请执行霍林郭勒市丰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18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斯日古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党 德 志